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,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、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、捐贈名單清冊,且僅公開其補助、捐贈者及受獎助、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(獎)助、捐贈金額。但補助、捐贈者或受獎助、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,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,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,不公開之。如不同意,請下載「不同意公開揭露聲明書」,填妥後請將檔案回傳至本會(傳真:02-8798-2305),若未回覆之捐款者,依照法條規定將「全名揭露」,謝謝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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